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何政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544號 原 告 何政勳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傑油漆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9,000元 ,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