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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57號

給付吊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沈易

原告
運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宇翔
訴訟代理人
葉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嶺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吊車費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沈 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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