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57號
- 原告
- 運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宇翔
- 訴訟代理人
- 葉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嶺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吊車費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板簡字第5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嶺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吊車費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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