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陳怡親
- 原告李姈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585號 原 告 李姈蓮 訴訟代理人 鍾欣紘律師 黃暐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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