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672號
- 原告
- 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振修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廷錡、千泰交通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板簡字第67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廷錡、千泰交通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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