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沈易
- 法定代理人陳秀蘭
- 上訴人林廷錡、千泰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672號 上 訴 人 林廷錡 千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2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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