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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686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許珮育

原告
周瑋浚
訴訟代理人
黃麗娟
被告
三華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華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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