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69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陳彥吉

上訴人
湯淑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隆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6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