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更一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江俊傑
- 法定代理人張泰昌
- 原告尚允永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更一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尚允永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張泰昌與被告蕭遊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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