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更一字第12號
- 聲請人
- 尚允永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泰昌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張泰昌與被告蕭遊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