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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更一字第1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江俊傑

聲請人
尚允永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張泰昌與被告蕭遊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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