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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聲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陳佳君
  • 法定代理人
    李惠群

  • 原告
    豫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楊施桂枝楊益義楊復長楊美玲楊仕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豫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群 相 對 人 楊施桂枝 楊益義 楊復長 楊美玲 楊仕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表所示之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附表所示之金額,並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板簡字第17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1/6之比例負擔」,經相對人上訴後,經本院合議庭以112年度簡上字第90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附表 編號 當事人 第一審裁判費分擔比例 第一審裁判費應負擔金額金額(新臺幣) 1 聲請人即原告 6分之1 405元 2 楊施桂枝 6分之1 405元 3 楊益義 6分之1 405元 4 楊復長 6分之1 405元 5 楊美玲 6分之1 405元 6 楊仕宏 6分之1 405元 總計 2,430元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430元 由聲請人即原告聲請人墊付,應由兩造各依1/6之比例負擔 第二審裁判費 3,645元 由相對人墊付,應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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