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聲字第157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沈易

聲請人
益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雄
相對人
福德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維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另案(112年度訴字第325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舉證所需,需要本院110年度板簡字第594號於民國111年9月6日庭期開庭內容,故聲請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三、聲請人固聲請交付上述之法庭錄音光碟,並主張係為另案舉證之用,惟查,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是以,法庭活動內容均以筆錄或記載為主,原告所欲聲請之言詞辯論期日庭訊內容既業經本院作成筆錄,卷內筆錄之記載已可呈現各該日開庭情形為何,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該期日筆錄已足,非藉由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方式為之,且聲請人並未具體說明有何取得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本院實無從認定是否為主張或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顯與前開規定相悖,逕行聲請交付錄音光碟,已與前揭規定未合。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沈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聲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