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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聲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沈易
  • 法定代理人
    賴文雄、傅維寬

  • 原告
    益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福德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益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雄 相 對 人 福德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維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第1項復有明定。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 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另案(112年度訴字第3254號)損害賠 償事件之舉證所需,需要本院110年度板簡字第594號於民國111年9月6日庭期開庭內容,故聲請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等語。 三、聲請人固聲請交付上述之法庭錄音光碟,並主張係為另案舉證之用,惟查,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是以,法庭活動內容均以筆錄或記載為主,原告所欲聲請之言詞辯論期日庭訊內容既業經本院作成筆錄,卷內筆錄之記載已可呈現各該日開庭情形為何,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該期日筆錄已足,非藉由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方式為之,且聲請人並未具體說明有何取得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本院實無從認定是否為主張或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顯與前開規定相悖,逕行聲請交付錄音光碟,已與前揭規定未合。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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