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聲字第93號
- 聲請人
- 蘇家慶
- 聲請人
- 麗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中
- 相對人
- 喜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零參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板簡字第2548號民事簡易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1確定在案,惟尚未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數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取本院112年度板簡字第2548號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卷宗審查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加給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計算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750元 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負擔81%。 合計(新臺幣) 3,750元 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為3,038元(計算式:3,750元×81%=3,03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