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補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課程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李崇豪
- 原告王克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51號 原 告 王克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課程費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葉子榕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補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