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57號
- 原告
- 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永田博丈
- 訴訟代理人
- 蔡光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6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