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81號
- 原 告
- 湘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紫涵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