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全字第39號
- 聲請人
- 楊年祥
- 聲請人
- 一亨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仁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敬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亦有明文。查聲請人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