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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全字第39號

聲請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沈易

聲請人
楊年祥
聲請人
一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仁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亦有明文。查聲請人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沈 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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