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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司小調字第40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聲請人
楊麗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重興、慶格實業有限公司、林龍彬、林宏彥、廖采瀅、林媁婕、陳鳳珠等7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聲請駁回。

駁回部分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1.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因為竊盜相對人阮重興、慶格實業有限公司、林龍彬、林宏彥、廖采瀅、林媁婕、陳鳳珠等7人財物,造成7名相對人損害,願意於假釋出監後分期賠償7名相對人損害,因此提出本件調解聲請。

2.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應該駁回,駁回理由如下:

(1)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2)本院依相對人提出資料,調閱相關刑事案卷,案卷內並無任何關於相對人阮重興、慶格實業有限公司、林龍彬、林宏彥、廖采瀅、林媁婕、陳鳳珠等7人的資料(見聲請人民事聲請狀;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305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303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399號、101年度簡字第7026號案卷及影印之卷證資料)。

(3)聲請人聲請跟不存在的7名相對人調解,顯然不可能、沒有必要、也絕不會成立。

3.至於聲請人聲請跟李國治、黃御爵、王麗纓、阮金容等4名相對人調解部分,本院另行依法辦理。

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司小調字第4062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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