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077號
- 聲請人
- 謝隨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菊梅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1.當事人死亡者,顯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當然不可能到場調解,也沒有調解必要。若對死亡的人聲請調解,聲請應予駁回(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06條第1項第1款)。
2.聲請人在民國114年5月7日聲請調解,相對人在聲請調解前的109年3月3日死亡。聲請人聲請調解時,相對人顯然沒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聲請人對於已死亡、無能力的相對人聲請調解,顯然不合法(見聲請人114年5月7日民事調解聲請狀、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3.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