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調字第130號
- 原 告
- 輝映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興
- 被 告
- 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純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明確。
二、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在臺中市西屯區,此有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被告之主事務、營業所之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