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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0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彥吉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被告
陳順良
被告
景德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455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45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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