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051號
- 上訴人
- 麻映明
- 被上訴人
- 安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華蓉暄
- 被上訴人
- 王順泰
- 被上訴人
- 久泰夏威夷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田庭輝
- 被上訴人
- 符時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小額事件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4年8月7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處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