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05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彥吉

上訴人
麻映明
被上訴人
安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蓉暄
被上訴人
王順泰
被上訴人
久泰夏威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田庭輝
被上訴人
符時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小額事件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4年8月7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處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