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194號
- 原告
-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望月弘秀
- 訴訟代理人
- 詹皓鈞
- 被告
- 鑫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健誠
- 訴訟代理人
- 胡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