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1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沈易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少華即華恩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48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映朝 被 告 羅少華即華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252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 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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