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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545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沈易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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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承軒
被告
陳秋樺 (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住居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嗣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25日送達於原告,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收文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沈 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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