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66號
- 原告
- 吳惠苹
- 訴訟代理人
- 葉敏杰
- 被告
- 全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洸洋
- 訴訟代理人
- 唐瑞峰
孔維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4分許,因實施強制拖吊,致原告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受損,故請求被告賠償等語。經查,本件兩造對被告執行職務時,係受現場警察指揮拖吊一事均不加以爭執,則依原告所陳之原因事實,被告僅係受行政機關之指揮命令,從事活動,以協助完成一定之公共任務,被告在法律上之地位,僅係行政法上所謂「行政輔助人」或「行政助手」,故被告既係在公務員指揮監督下協助執行公權利職務,縱有侵害人民權利之情,仍應由行政機關依據國家賠償法承擔賠償之責,要無令協助執行公共任務之被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之理,此經本院於言詞辯論曉諭原告,原告仍執詞請求,則原告之訴,自應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