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彥吉

原告
吳惠苹
訴訟代理人
葉敏杰
被告
全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洸洋
訴訟代理人
唐瑞峰

孔維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4分許,因實施強制拖吊,致原告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受損,故請求被告賠償等語。經查,本件兩造對被告執行職務時,係受現場警察指揮拖吊一事均不加以爭執,則依原告所陳之原因事實,被告僅係受行政機關之指揮命令,從事活動,以協助完成一定之公共任務,被告在法律上之地位,僅係行政法上所謂「行政輔助人」或「行政助手」,故被告既係在公務員指揮監督下協助執行公權利職務,縱有侵害人民權利之情,仍應由行政機關依據國家賠償法承擔賠償之責,要無令協助執行公共任務之被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之理,此經本院於言詞辯論曉諭原告,原告仍執詞請求,則原告之訴,自應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