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1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李崇豪
- 當事人黃鈺茹、偉雄金屬工程有限公司、黃見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714號 原 告 黃鈺茹 被 告 偉雄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偉 被 告 黃見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黃見鑫住所地在新北市土城區、被告偉雄金屬工程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在桃園市桃園區(原告起訴時),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新屋區(卷第1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 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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