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720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黃湘云
- 被告
- 梁秉榛即梁秉榛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