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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905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沈易

原告
林彥妤
被告
永緒文創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被告
行銷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照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可以知悉,本件的請求權是被告委任原告辦理事務(例如直播)的委任報酬請求權,而從原告所提出的證據中,並未顯示兩造有約定合意管轄法院,又被告設立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公司查詢資料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沈 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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