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1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沈易
- 法定代理人劉興毅
- 原告王秉義
- 被告硬象創意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944號 原 告 王秉義 被 告 硬象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興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請求權為不當得利,而被告的設立地係在臺北市士林區,有公司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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