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090號
- 原告
- 余承家
- 被告
- 黃家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固記載被告之住所為新北市三峽區址,惟被告住所地,於原告起訴前,已由新北市三峽區址遷至桃園市楊梅區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按(見限閱卷),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