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742號
- 原告
- 大朕節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宇
- 被告
- 張庭耀即拾耀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被告之聲請,由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8月14日與原告簽訂委託電力申請契約書(下稱本件契約),約定服務費為新臺幣(下同)16,000元,被告業已給付前置作業費3,000元在案,依約被告應於台灣電力公司施作工程結束後,給付尾款13,000元,詎被告迄今仍積欠尾款13,000元未清償,爰依本件契約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000元。
三、原告主張之內容,業據其提出本件契約書、台灣電力公司網路櫃檯申請案件進度查詢單為證,被告固辯稱:原告當初不會收取任何費用,而且只是要申請時間電價,我可以自己去申請等語,惟被告亦於言詞辯論時陳稱:這契約是我簽的(本院卷第50頁),足徵被告確實有簽立本件契約,既然本件契約為被告所親簽,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被告自應就本件契約內容所拘束,是原告據此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