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250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訴訟代理人
- 謝儀馨
- 被告
- 朱淯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78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5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0.36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0.724%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