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398號
- 原告
-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南光
- 訴訟代理人
- 王喬立
- 被告
- 許偉俠(即許育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小港區,又依原告與被繼承人許育誠間之車輛維修契約,並無債務履行地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