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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4299號

給付瓦斯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正
訴訟代理人
簡秀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鈴(歿)間給付瓦斯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麗鈴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訴前,已於104年12月20日死亡,有其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件復無從命其補正。是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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