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4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沈易
- 法定代理人梁富閔、蘇耀全
- 原告閤芯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瑞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4327號 原 告 閤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富閔 被 告 瑞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耀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嗣本院於民 國114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25日送達於原告,詎原告迄今仍 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收文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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