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471號
- 原告
- 友呈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 指定送達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
- 法定代理人 蔡誌倫
- 被 告 陳木樹
- 訴訟代理人 賴德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6月19日宣判。惟本件原告來狀表示已與被告和解並請求撤回起訴,是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