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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4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時瑋辰

原告
友呈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誌倫
被 告 陳木樹
訴訟代理人 賴德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6月19日宣判。惟本件原告來狀表示已與被告和解並請求撤回起訴,是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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