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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75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沈易

原告
陳秋結
被告
松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原告起訴狀未記載此部分資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松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及其實際住居所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詎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前開資料,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必須將被告具體化使法院可特定該對象,此係原告之義務,而非起訴後將自己責任內的工作就逕行交給法院辦理,而藉此豁免自己應盡之義務,縱然法律實務執行上有細節不清楚如何辦理,也應該盡自己之責任,例如找尋民間法律專業人士詢問如何辦理,而非逕予將此開事務推由法院辦理,法院是中立的審判機關,並非原告辦理法律訴訟事務之代理人。原告可待訴訟要件均辦理完畢後,再另行起訴,併此敘明。

四、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沈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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