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788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松延洋介
- 訴訟代理人
- 潘素珍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政
- 被告
- 林庭鈞
阮文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阮文南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926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阮文南負擔新臺幣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阮文南煞車自摔後,失控而撞到停在路邊停車格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此為原告所承保之車輛,下稱本件汽車),本件汽車因而受損,原告身為保險公司而支付修車費用新臺幣(下同)52,926元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道路挑通事故現場圖、車損照片、理賠書、統一發票、估價單等證據為證,且被告阮文南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自認,故原告對於被告阮文南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原告對於被告林庭鈞之主張,無理由:根據卷內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記載可以知悉,本件被告阮文南摔車之原因,係因為機車打滑(本院卷第51頁),雖然被告阮文南於警詢時陳稱是因為看見被告林庭鈞要左轉而煞車,但同時也陳稱:我煞車,然後失控自摔等語(本院卷第54頁),故本院認為,被告阮文南摔車之原因有相當大機率是自己操控失當或自己的機車打滑所致,被告阮文南摔車之原因是否是因為被告林庭鈞所導致等情,本院認為尚屬有疑,基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原告承擔此部分事實未能證明其存在之不利益,故本件之原告對於被告林庭鈞之主張,本院認為並無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