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922號
- 原告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邱垂正
- 訴訟代理人
- 黃治平
- 被告
- 林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港幣2,604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港幣2,604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