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934號
- 原告
- 李聖龍
- 被告
- 蔡佳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向伊借款新臺幣1萬元,兩造並約定被告應於113年9月30日清償等情,業經原告提出兩造對話紀錄為證,且觀之被告向原告於113年9月19日提及:「我下星期三工程款下來就可以還你了」等語,顯見兩造借款確約定有清償期,故原告訴請被告如主文第1項之給付,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