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建小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材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呂安樂
- 法定代理人王筠喬、張貴櫻
- 原告英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馨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建小字第8號 原 告 英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筠喬 被 告 馨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櫻 訴訟代理人 沈漢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材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桃園市中壢區,並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事務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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