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建簡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呂安樂
  • 法定代理人
    鄭郁翎

  • 被告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建簡字第2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郁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佳燕即丞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6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14年6月24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14年6月3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建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