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建簡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呂安樂
- 法定代理人鄭郁翎
- 被告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建簡字第2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郁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佳燕即丞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6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14年6月24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14年6月3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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