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743號
- 原告
-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呂弈陞
- 訴訟代理人
- 黃品瑄
- 訴訟代理人
- 陳英琪
- 訴訟代理人
- 顏方瑀
- 被告
- 陳凌仲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呂奕陞」之記載,應更正為「呂弈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就此聲請更正,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