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李崇豪、李崇豪
- 原告張瑋奇
- 被告林柏儒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板簡字第20號 原 告 張瑋奇 被 告 林柏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黃上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之票據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業經被告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司票字 第11251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經鈞院於113年12月23日以新北院楓113司執霄字第205958號執行命令扣押原告於欣欣 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在案。然原告固有向被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2萬元,惟原告僅實拿9萬元,且被告所 稱之約定還款日期、金額皆與締約當時不同。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對於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等語。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之主張不爭執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提起確認之訴,只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著有判例。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票字第11251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核發扣押命令扣押原告於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在案,足認原告有即受強制執行之危險,而原告復得因本訴訟獲勝訴判決之結果取得對抗被告行使票據權利之依據,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有確認之利益,合先敘明。 ㈡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民事裁定、扣押命令、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本票裁定卷宗核閱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正。 ㈢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 附表:本票(即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1251號民事裁定附表編號002之本票)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2 112年11月13日 12萬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2年12月1日 WG0000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