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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陳彥吉

  • 當事人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榮惠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2047號 原 告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宏 被 告 榮惠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發票日民國113年5月15日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 詎屆期提示,竟未獲付款,屢經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00元,及自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112年5月初左右,因被告尚未取得銀行貸款,有短期資金周轉需求,遂由被告法定代理人陳三郎委託訴外人即其姑姑陳子儀融資2,800,000元,後訴外人黃資良聽聞被 告有資金需求,遂向陳子儀表示願意幫忙融資2,800,000元 。112年5月15日黃資良偕同訴外人吳雯文至被告公司商談,黃資良表示因做生意開新公司,必須借支票,被告遂開立系爭支票給黃資良,被告已於112年10月3日陸續匯款2,800,000元加計利息共3,080,000元予黃資良以為清償,黃資良並承諾會歸還系爭支票,後黃資良再三拖延歸還系爭支票,被告於113年8月13日在臺中市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提告黃資良涉嫌侵占、詐欺,後黃資良、被告於113年10月4日達成和解,承諾會儘快歸還系爭支票。被告認為自己開票給黃資良,用意是擔保和黃資良的借款,但被告已就自己對黃資良之借款債務清償完竣,且被告與原告之間並無金流往來,彼此亦不相識,故無需負擔票據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支票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3條本文、第125條第2款、第126條定有明文。又利率未經載明時,定 為年利六釐。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28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四、經查,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被告,票面金額為10,000,000元,發票日為113年5月15日,系爭支票票面未記載受款人,原告於114年3月21日執系爭支票為付款提示不獲兌現等情,有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在卷可稽(見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708號卷第9頁),自堪信為真實。系爭支票既未記載受款人,則發票人即被告自應對執票人即原告依票載文義負其責任。被告雖以上詞置辯,惟被告所述情節縱為真實,系爭支票亦係由被告簽發後交由黃資良,故兩造顯非系爭支票之直接前後手,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被告縱向黃資良完全清償,此項清償之事實,仍不得持之對抗執票人即原告。是以,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系爭支票票載文義負責,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00元,及自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判決係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末本院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至被告固另聲請傳喚吳雯文、陳子儀到庭作證等語(見本院卷第59、114頁),然就證人吳雯文部分,被告係稱係為證明系爭支 票非為房子抵押設定作擔保等語;就證人陳子儀部分,被告則稱係為證明被告已清償對黃資良之借款債務等語。然上開待證事實,基於票據之無因性及票據法第13條本文規定,明顯與本件爭點無涉,核無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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