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白承育
- 法定代理人胡光華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依恬即彤言彤妤服飾工作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21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郭泰寧 被 告 李依恬即彤言彤妤服飾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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