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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23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怡伶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昶民
被 告
許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2,224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同法第433條之3規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非法利用、變更個人資料、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等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24日15時9分許前某日,以不詳方式取得訴外人王冠霖之個人資料及原告所發予王冠霖之信用卡資料(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信用卡)。嗣被告於112年8月24日15時9分許至同日15時27分許,冒用王冠霖之身分撥打原告客服專線電話,表示欲取消王冠霖本人所通報之掛失,並變更王冠霖留存之行動電話門號,將系爭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Apple Pay,致不知情之原告客服人員與被告核對身分資料後,先後依照被告之指示取消系爭信用卡之掛失、將行動電話門號變更為0000000000號,並將系爭信用卡綁定手機行動支付Apple Pay以完成驗證。被告復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盜刷方式,持系爭信用卡向附表所示之各該特約商店表示其為王冠霖,致各該特約商店、原告陷於錯誤,使被告於各該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所示金額後,待各該特約商店向原告請款時,誤信為王冠霖本人所為信用卡交易而如數墊付上開款項,致生損害於原告,被告因而詐得商品及免除債務清償之利益。原告因此受有新臺幣(下同)15萬2,224元之損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2,224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因被告前揭詐欺之行為,致其受有15萬2,224元之損失,被告前揭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且與原告所受損失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而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之事實,業據所提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944號刑事判決及消費明細等件為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至63頁)。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明知信用卡係表彰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辨識身分之用,並做為發卡銀行允許持卡人以信用卡刷卡程序,向特約商號完成信用交易之憑藉,非經持卡人同意,他人不得擅以持卡人之名義,利用信用卡資訊完成消費交易,竟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未得王冠霖之同意或授權,利用信用卡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之功能,接續使用前開信用卡感應消費如附表所示金額,致使該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本人消費而陷於錯誤,交付所購買商品,並使原告於該特約商店請款時同意代為墊付所消費之款項予該特約商店,致原告受有15萬2,224元之損害,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15萬2,224元,自屬有據。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待經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故原告所求自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陳怡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盜刷日期(民國) 盜刷地點、盜刷方式 盜刷金額(新臺幣) 消費內容 特約店家 1 112年8月24日 不詳地點、線上刷卡 2,539元 台灣之星電話費 台灣之星公司 2 112年8月24日 不詳地點、線上刷卡 5,809元 台灣大哥大繳費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3 112年8月25日20時27分 不詳地點、線上刷卡 164元 UBER計程車 優部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 4 112年8月26日0時12分 新北市○○區○○○街000○000號(統一超商僑一門市)、以本案華南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Apple Pay感應交易 20,000元 gash point 點數卡5000點4張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5 112年8月26日0時31分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統一超商新僑中門市)、以本案華南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Apple Pay感應交易 5,000元 gash point 點數卡5000點1張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6 112年8月26日0時32分 統一超商新僑中門市(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以本案華南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Apple Pay感應交易 5,000元 gash point 點數卡5000點1張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7 112年8月26日0時32分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統一超商新僑中門市)、以本案華南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Apple Pay感應交易 5,000元 gash point 點數卡5000點1張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8 112年8月26日0時41分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統一超商新僑中門市)、以本案華南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Apple Pay感應交易 10,000元 gash point 點數卡10,000點1張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9 112年8月26日0時58分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4號(統一超商僑興門市)、以本案華南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Apple Pay感應交易 5,000元 gash point 點數卡5000點1張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10 112年8月26日5時26分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1樓(統一超商浮洲門市)、以本案華南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Apple Pay感應交易 3,839元 ⑴(新)樂邁晶球FORWARD紅20薄8包(新)佳士達7毫克6包 ⑵我的健康日記蜂王膠原飲2瓶 ⑶利捷維維生素D3保護飲1瓶 ⑷心焙雞精40ml ⑸葡萄王晶透雪亮飲6入禮盒1盒 ⑹白蘭氏冰糖燕窩禮盒42GX 1盒 ⑺2023秋節禮盒*18KO 1盒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11 112年8月26日5時27分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1樓(統一超商浮洲門市)、以本案華南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Apple Pay感應交易 125元 七星天藍硬盒1包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12 112年8月26日2時37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1樓、線上刷卡 1,0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3 112年8月26日1時6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1樓、線上刷卡 5,000元 PLANET9網路商城購點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14 112年8月26日 不詳地點、線上刷卡 10,368元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979***323號6、7、8月帳單費用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5 112年8月26日2時22分許 不詳地點、線上刷卡 1,500元 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360M/360M寬頻連線費(112/09/01~112/11/30) 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 16 112年8月26日 不詳地點、線上刷卡 27,439元 ⑴Jove Gold 守護平安黃金條塊-貳台錢 ⑵Jove Gold 漾金飾 波光粼粼黃金手鍊9540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7 112年8月27日 不詳地點、線上刷卡 1,053元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Gogoro 112年8月電池服務費用 Gogoro network公司 18 112年8月27日8時28分 不詳地點、線上刷卡 29,388元 PChome消費Apple iphone 14 Plus 午夜色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9 112年8月27日9時19分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1樓、線上刷卡 10,000元 綠界科技星城會員購點、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 112年8月27日10時22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1樓、線上刷卡 3,000元 PLANET9網路商城購點(GASH3000點)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21 112年8月27日11時17分許 不詳地點、線上刷卡 1,000元 PLANET9網路商城購點(GASH5000點)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總計   15萬2,224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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