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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沈易
  • 法定代理人
    江勁緯

  • 原告
    郭煌泉
  • 被告
    一森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358號 原 告 郭煌泉 被 告 一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勁緯 訴訟代理人 江鳳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3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908元,嗣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13日送達於原告,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收文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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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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