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2386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陳薇宇
- 被告
- 陳俊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6,139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稱對於原告起訴金額不爭執,堪認已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本院自應為認諾之判決,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