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1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246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白承育

原告
牟晨睿
被告
郭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拾柒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不認同原告發起罷免里長之活動,竟基於妨害他人罷免案之提議、誹謗等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8時26分許,在不詳地點連接網際網路,在網站「維基百科」上「中華民國罷免制度」頁面,編輯原告之檔案內容為「牟晨睿(本名牟光樺)有詐欺前科」等不實資訊(下稱系爭文字)之非法方法,妨害原告對新北市中和區東南里里長李武雄之罷免案之提議,並損害原告之社會評價,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不爭執其有為系爭文字之編輯,但原告對其提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1項第2款之以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為罷免案提議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等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選偵字第3號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3791號駁回再議確定(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上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5頁),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正。雖原告前對被告就上開事實提起妨害名譽告訴,經系爭不起訴處分以「被告雖未確認該前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556號判決之主文內容即於維基百科上編輯牟晨睿之檔案內容為「牟晨睿(本名牟光樺)有詐欺前科」而有所疏失,然被告發現該主文為無罪後,即立即更新該內容,則被告雖對於告訴人是否確有詐欺前科之事實查證有所疏漏,然其編篡內容並非全然無中生有之情形,難認有何妨害他人罷免案之提議、誹謗等之犯意。…縱上開維基百科內牟晨睿之檔案內容有編輯錯誤之情形,告訴人亦得向維基百科反應其內容錯誤或對內容進行更正,是難認被告上開行為即有妨害他人罷免案之提議之事實抑或是使告訴人之社會名譽即因此受有貶損之情形,尚難僅以被告曾有在網站維基百科上編輯牟晨睿個人資訊內容之事實,即驟陷被告於上指罪責。」等理由而為不起訴處分等節,有系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

㈢然按,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與刑法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93號民事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是被告雖就上開事實業經系爭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其知道網路供不特定人查閱,我查到原告有詐欺案件,資料是於司法檢索系統判決書查詢網站,查到88年至89年間原告有詐欺案件,我應該不到1個月內刪除原告詐欺前開內容,因我查到原告詐欺案件應是不起訴或其他判決等詞(見選偵卷第5頁),足認被告於編輯系爭文字前,未將其所據資訊查詢明確,而逕在維基百科為上開編輯內容,被告顯有過失,且系爭文字係張貼在維基百科上,屬公眾均得閱覽之資訊,於客觀上足以對原告名譽權造成侵害,是原告主張被告過失侵害原告名譽權等節,依前開說明,核屬有據,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為有理由

㈣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再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本院衡諸被告侵權行為之手段、方式、所造成原告名譽程度、侵權行為情況、兩造學歷及家庭經濟狀況,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以3,000元為妥適,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著有明文。經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揆諸前述法條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6月3日(見支付命令卷第35頁)即受催告時起之法定遲延利息。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3,000元及自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其餘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白承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