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506號
- 原告
- 張秀蘭
- 被告
-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29,1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原告僅繳納1,500元,尚欠5,5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